研究生院

关于攻读科学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有关部门规定
发布时间:2008-09-22  浏览:
 
关于攻读科学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
发表论文的有关规定
 
各附属医院、学院各直属单位、各研究所、临床肿瘤研究中心及各教学基地: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是评价各学科培养研究生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规范管理,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经学院第六届学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对攻读科学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做以下规定: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是指研究生入学后至毕业前以第一作者和广州医学院研究生的身份正式发表或被录用拟发表的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论文(论著)。
二、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1篇被三大检索(SCI、EI、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或至少在所在学科认定的核心刊物发表2篇论文;硕士研究生至少在国家统计源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三、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按上述要求向本人所属学位分委员会提交发表论文原件,或论文录用证明及其底稿,经所属学位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部审核合格后,方可申请学位。
四、对于提交论文录用证明而获得相应学位的研究生,待提交正式发表论文原件并经所属学位分委员会和学院研究生部审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学位证书。
五、未达到上述论文要求的研究生,可根据学院有关研究生培养方案,正常申请和进行论文答辩、毕业和就业等工作,待达到第二条要求后,按相关程序申请学位。
六、本规定自2003年入学研究生起执行。
 
主题词:在学期间 发表论文 规定                              
  发:学院各直属单位                                         
  广州医学院研究生部                        2004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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