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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学院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上课纪律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8-10-15  浏览:
广州医学院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上课纪律的管理规定
 
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课堂学习环境,体现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及严谨的求学态度,特做此规定。
一、上课时间,不得在课堂上吃东西。
二、上课时间,必须关闭手机电源或调到无声状态,不得在课堂上拔打电话。
三、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四、迟到、早退3节课折算成旷课1节。
五、具体课程的要求
1、实验操作课程,上课时间必须达到学时的100%,有缺勤记录者,取消本学期获得该课程学分的资格,必须重修;
2、公共必修的学位课程(自然辩证法,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英语,卫生统计学)上课时间必须达到学时的80%(含80%)以上,低于80%的,取消本学期获得该课程学分的资格,必须重修;
3、公共选修的学位课程,上课时间必须达到学时的70%(含70%)以上,低于70%的,取消本学期获得该课程学分的资格,必须重修;
4、因上述原因而需重修的,必须向研究生处提交具有导师签署意见的课程重修申请书,经同意后方有资格重修;
5、考勤由上课老师或研究生处老师执行,执行的方式是在课前或课后进行抽查点名。
六、在一学期内,个人累计旷课达25节者,给予警告处分;个人累计旷课达3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受过行政处分者,取消本年度及下年度的各种“评优”资格。
八、此规定从2008年10月20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院研究生教育部。
2008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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