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2013年毕业生(指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校集体户的)户口迁移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且在6月7日前落实就业单位并已办理各项手续的毕业生由学校集中办理户口迁移证,6月21日离校时,凭身份证、报到证或毕业证(迁回原籍者)复印件 ( 复印件的规格A4纸 ,身份证正反面都要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到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
1、已被用人单位录用,并且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户籍关系的(包括档案、户口关系挂靠人才市场者)。
2、已被用人单位录用,但用人单位不接收户籍关系,本人要求迁回原籍的。
3、未落实就业单位,本人要求迁回原籍的。
二、在保卫处统一办理时间未办理户口迁移的毕业生,其他时间需办理户口迁移时,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保卫处开具相关证明后,自行到越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越秀区海珠中路72号)办理户口迁移证。
三、毕业生已办理暂缓就业协议手续的,可在学校保留户籍两年,也可凭毕业证迁回原籍。需注意以下事项:
1、在暂缓就业规定的期限内,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或因结婚、生育、出国(境)等与就业、升学无关事项需要用户口卡的,毕业生应提前到学校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出时,需到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解除暂缓就业,凭本人身份证、报到证原件和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具的证明到保卫处开出《户口迁移证明》,自行到越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将户口迁出。
2、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因升学[出国(境)留学除外]或报考公务员面试需要借出户口卡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和升学(公务员面试)相关证明材料到保卫处借用。
3、暂缓就业期满还未落实单位的,按空挂户口处理,不予办理与户籍有关的手续。暂缓就业期满后10天内仍未办理户口迁出的,户口由公安部门按照原籍的地址迁出,并打印《户口迁移证》,存放在学校保卫处。此时学生的户口信
息是无法使用的,直到学生本人亲自前来领取《户口迁移证》并在有效期内回原籍恢复户口方能使用。户口不会自动迁回原籍。
四、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未办理暂缓就业的,在毕业离校前必须将户口迁回原籍。
五、考取外校研究生或在本校升学读研、博的毕业生都必须办理户口迁移,可凭毕业证将户口迁回原籍,也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迁入就读学校,本校升学的毕业生在研究生入学报到时交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小一寸照片办理迁入本校研究生户,逾期不办理者学校将其迁回原籍。
六、根据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毕业生户口迁移之后一般不再办理更改手续。因此,毕业生户口迁入地址填写必须准确无误,领到《户口迁移证》后必须及时到迁入地公安部门或单位办理入户手续。
七、为保证毕业生在离校时能领取到户口迁移证,请各部门于6月7日前准时交《毕业生户口迁移名册》。
八、请借出户口卡的毕业生尽快归还,以免影响毕业迁出。
九、其他未尽事项请咨询学校保卫处(校本部16号楼313室),
联系人:胡老师,电话:81340566
附:《毕业生户口迁移名册》
保卫处 2013年5月29日
填写《毕业生户口迁移名册》注意事项
一、请注意核对迁移名册上的名单是否有错漏。
二、迁往地址的要求写法:1、迁往广州市的,迁往地址必须详细到区、路、街、巷及门牌号码。如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95号。
2、迁往广州市外的,迁往地址详细到省、市、县、区。
三、已办理暂缓就业,如有户口暂不迁移的在“备注”栏填写“暂缓”,“迁往地址”栏不用填写。